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三款:“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,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。”
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已经发布过“取消4.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”的相关文件,但是过去一段时间一直都会出现各省执行不一的情况。
本次国务院令的发布,意味着,“取消4.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”已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句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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